一、国家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归属
专业分析1、一般情况下国家赔偿举证在于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是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由国家相关单位举证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全文》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证据全文》 第四条
二、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谁?
1、一般情况下国家赔偿举证在于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是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由国家相关单位举证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全文》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证据全文》 第四条
三、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属于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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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四、刑事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问题解析】1、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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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1]《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五、国家赔偿的案由规定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七、为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谁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对举证责任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在审理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八、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某事实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双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交用以证明的相关证据;但在部分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中,如环境污染、医疗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饲养动物致损、建筑物或其附属物致损等,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特殊化处理,变为“谁主张,对方举证”。其立法目的是因为在这些特殊侵权纠纷中的受损人往往在举证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受损人的利益,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诉讼对方,如受损人的对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受损人的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则由受损人的诉讼对方对受损事实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情形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作随意解释。诉讼实践中,由于往往多是原告提出事实及诉讼主张,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多由原告为其主张举证;但并不排除被告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诉主张举证的责任。而在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下,受损人多为原告,则举证责任多倒置给被告;这里同样不能完全排除受损人的举证责任,受损人应承担为证明自己的受损事实而举证的责任。
九、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谁主张的,那么就应当由谁来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这是我们熟知的诉讼法的普遍原则。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承担其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如果需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其举证责任应该有自诉人承担。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刑事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有罪,那么就需要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会因此而败诉。但是,举证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或者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所提供的证据也应该真实有效,能从客观上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得凭空捏造证据或伪造证据。并且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有权向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果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会收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是行政机关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或者电子等证据材料,依然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的重要性,凡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话,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甚至处以他刑罚,但是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的话,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处以刑罚。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检察院进行承担,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举证的材料但是公安机关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另外除公安机关外的相关行政机关,如果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则应承担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但还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会经过检察院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当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提供给法庭。法院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必要时,法院取证可以通知相关的律师或者是检察官到庭作证。另外,被告人是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但是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的,法庭也不会予以采纳与信任。法律只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有向有关机关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单位及个人也需要向律师提供证据。但是律师还是可以向自愿提供证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取证,也可以提供相关线索申请检察院去收集证据。最后,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就相当于原告,其应当承担起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或者因为证据不充分而不予以采信的那么法庭可依法判定为败诉,并且责令原告撤诉并对被告人作出赔偿。
十、行政赔偿案中的赔偿请求人有何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因此可知,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明确了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归谁负责?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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