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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07:58:20 3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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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永久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永久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

永久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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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3]《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二、无产权永久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

法律分析
不可以转让永久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三、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

居住权不可以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能否转让?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五、"居住权转让法律是否允许?"

居住权转让,法律是不允许的,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例外。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居住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不可以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3]《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七、永久性转让土地是否需要经过村委会认可盖章?

永久性转让土地有经过村委会认可盖章能够

八、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转让”相关。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就可以咨询本地专业律师,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诉求。相关补充1民法典土地弃耕承包合同还生效吗?土地发包后,承包人放弃耕种,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后,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也有所不同。相关补充2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担保吗?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抵押的方式流传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九、"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法律如何规制"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获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限定,农民也能够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或出租给外省人的。但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商量、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乡下用途;(三)流转的时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时限;(四)受让方须有乡下经营本领;(五)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的人享有优先承包或承租的权利。另外,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的除了流转的时限不能超出原来的承包时限外,还要必须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限定的流程签订转包合同后,报村委会备案。这样的转包才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才会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十、永久居住权协议书在民法典中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无效。约定房屋永久居住权是无效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利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所以设立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只有声明没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律师提示以上对“民法典永久居住权协议书有效吗”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您还有比较紧急的法律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获得听律网网专业律师的维权建议。相关补充1民法典中自己写的赠与协议有效吗《民法典》中自己写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具体规定有

1、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赠与合同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3、赠与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

4、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相关补充2律师写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没有。协议书需要经过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才成立、生效,如果在协议书中约定了生效的条件,协议书在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电子邮箱发过来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签字盖章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经过电子签章(签字、盖章后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后发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十一、村委会将集体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个人永久性使用,合法吗?

现行乡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坚决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由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

十二、"永久性承包不等同于转让"

 对于这个问题,乡下部的专家还在研究之中,具体资料如下 土地永包制rn  “乡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是目前政府给农民手中的土地时限,乡下部课题组专家希望土地承包权永久“稳定下来”,成为农民永久性的财产权。rnrn  “目前的年限比城市用地(

70年)还短,在现实中导致了很多问题。”课题组专家王小映表示,首先,学者和基层政府管理者对此有各种理解:承包期到后,集体或国家要回土地再“发包”,也有地方判断―――今后土地承包不再调整了,永远承包下去。rnrn  王小映在调研中还发现,还有更混乱的解释,如有地方把征地增加和年限挂钩起来,也就是说,算出30年时限的农地赔偿平均值,只赔偿未达到承包期的年数。rnrn  为此,课题组认为,土地承包期应该有更长的时限。从操作路径上,课题组提议两点建议:一是,给农民承包地永久继承权。即土地永包能够通过给农民承包地永久继承权实现,给永久继承权就是自动启动了永包制。rnrn  二是土地承包现状不变,在30年承包基础上顺延。以县政府名义发放土地永久使用权证书,代替土地30年承包证书。rnrn  “这有利于形成共识。”王小映分析,长久性的土地承包权有助于限制过频的土地调整、稳定地权。当然,也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集中,形成乡下规模效应。rnrn  在课题组专家看来,土地永包制不仅仅解决上述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了农民和集体对土地的分权问题。rnrn  “集体所有制内涵着一种冲突和冲突,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乡村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夏锋称。rnrn  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限定,乡村土地隶属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限定虽然明确了乡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分别程度上都是乡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rnrn  因此,尽管土地承包权归属农户,但集体常常直接“干预”农户土地承包地流转和收益。rnrn  对此,课题组认为,土地永包制能够解决集体和农民合法分权。即乡村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四个方面,若干个具体的权利,它们是一组权利束。rnrn  其中,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有土地的处罚权,即土地继承和转让中的监督管理权。农民作为土地经营主体,有土地经营经过中的全部权利,即完整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国家有对土地进行规划、利用和征用的权利。rnrn  “实质上,这种永包制使得‘集体’在土地承包制上让位,农户或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承包地的财产权。”一位土地专家分析该政策建议。rnrn  “除非特殊情况,农地不能从农民手里要回。”王小映分析,“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农民有权转让农地,并得到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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