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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几种如何认定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违

来源:法否网 2025-06-13 00:55:33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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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几种如何认定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违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几种如何认定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违

一、合同终止中合同违约的几种情形

合同终止中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几种?

1、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

二、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三、合同终止的规定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主要是

1、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

2、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四、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和意义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六、合同终止中合同违约的几种情况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是一方解除合同违约的话,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协商的决定。装修公司过去有过错,但是想解除合同交不交违约金是要看情况的,要是解除合同,单方面想解除,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双方已经商议好解除合同,那是需要双方协商的决定是否支付违约金,如果不符合约定,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

七、"我需要一份终止合同证明来证明我对公司的忠诚度"

在不固定时限合同期间辞工,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限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伤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无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时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无终止时间。只要无出现法律限定的要求或者两方商定的要求,两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限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限定的情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短缺对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众多人认为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八、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法律分析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法律规定合同终止情形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会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应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是什么?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5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关补充2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是什么?“阴阳合同”,实践中也被称为“黑白合同”,并非我国法律上的规范性概念,而是现实中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份不一致的合同。在形式上,阴阳合同存在两份合同,一是提交税务、不动产等政府部门查验、备案的“阳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该合同;二是当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约定履行的“阴合同”, 仅由当事人自己掌握。在上,“阴合同”与“阳合同”就同一事项约定了不同的价款、数量、履行时间或地点等条款。在性质上,阴阳合同的本质是基于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于合同变更,也不是当事人之间另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之所以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不一致的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等。“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九、合同违约终止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因为合同违约导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是指合同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违约终止情形有哪些”相关。想进一步了解情况,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联系听律网专业团队,获取律师答复。相关补充1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关补充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十、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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