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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护是指对债权人的权利和

来源:法否网 2025-07-15 07:49:12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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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护是指对债权人的权利和
什么是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护是指对债权人的权利和

一、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可以保全规定

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
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二、法律对债的保全有何规定?

什么叫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那么,法律的相关规定到底如何?请看下文

三、债的保全法律上对于债务保护的方式和标准

专业分析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含义是什么?

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2、债的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五、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

法律分析一、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债务人,通常指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律师提示以上是“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是怎么的?”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点击咨询按钮即可直面专业律师,问题描述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相关补充1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条件是怎么的?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相关补充2借钱的是指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呢?借款人是属于债务人,借款人是指向贷款人借款的人,借款人承担如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债务人,通常指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

六、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

法律分析

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律师提示以上是“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遇到此类问题不比担心,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描述纠纷起因、经过和,以及您的诉求,我们将快速安排律师为您解答。相关补充1债务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方履行义务,一方享有权利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相关补充2留置是否能算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留置是属于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七、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含义

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 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 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 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2、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虽然都和债有关,但是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希望大家多了解一些关于债的法律知识。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律网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虽然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的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实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债的担保是由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一定的担保,而债的保全则是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合法的限制。

八、债的保全债权人或债务人保护其债权免受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重要方式。

在我们社会生活之中,可能会和各种各样的人或者组织进行交易,也会因此产生债务关系,那么当债权人害怕自己的责任财产遭受到债务人的不当使用,从而降低债务人本身的还款概率,这时候可能会需要进行债的保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债本以相对性为原则,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担保制度达到目的,但担保制度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等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命运。有鉴于此,法律在担保制度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它们对债权实现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能放债权不能实现于未然。概念《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应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则该权利将有消灭的可能,如请求权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并得以行使权利,而不存在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如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满足尚不确定,代位权的行使也无现实可能,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存在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只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可使其债权得以实现或满足,当然也就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了。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对不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陷入无资力为必要,而对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则不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法律规定依据《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所以综合上面材所述,当债权人担心外借给债务人的资金会受到损失的情况之下,我们可以申请债的保全的方法,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三方对债权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防我们自身的财产受到损失,从而合法保障自身利益的安全和完整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3条
[1]《解释(一)》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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