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票的出票份数
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二、"支票出票的含义什么是支票,它有哪些用途?"
专业分析
支票虽然与汇票一样同属于委付证券,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多差异。因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将支票与汇票、本票区分开来进行单独立法,即所谓票据立法中的“分立主义”立法例。我国《票据法》虽然将汇票、本票和支票进行统一立法,但是,对支票所作的特殊规定比较多,体现了支票与汇票的不同。就支票的出票而言,从形式上看,与汇票、本票的出票一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但是从上看,支票出票的立法涵义与汇票、本票不同。汇票的出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而支票的出票则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从票据法理论上来说,我们认为,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后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是创设支票关系的基本票据行为。由于支票以银行机构为付款,其基本作用为即期支付工具,因此,支票的出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支票的出票以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支票关系建立在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基础上,支票出票以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关系。我国有关的票据法规,支票的出票人只有在与付款银行之间具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在付款银行存有“可靠的资金”的情况下,才可签发支票,法律禁止透支签发超过其在付款银行实有存款的空头支票。其二,支票在记载事项与格式上不同于汇票。按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通常少于汇票和支票,通常允许由出票人授权后手持票人补记支票金额,且不以收款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均便于支票的出票和使用。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支票可以不记载收款人成为无记名支票。
三、"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票据法》 第九条
四、乡镇换届选举唱计票工作人员有权不出席会场吗?
依法再次选举啊 你所提的问题比较模糊,信息还不齐全,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五、开具专票时,开票人是开票人的复核人可否不是开票人为开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专票认证不涉及复核人的填写,填不填都能通过。有疑问的只能是查账的稽查。如果哪位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发票没有写“复核人”,违规!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明明没有复核人,却造假填一个复核人,才是真正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但这类无厘头的东西,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呼应,我认为,主要是大家对于税务、尤其是其中发票认识的缺失,才会听风就是雨。如果掌握了,知道纳税和开票是怎么一回事,胸中就会有数。遇事当然可能还会拿不准,此时再多问问,听一听正反双方的观点和理由,你甚至都可以评论他们的对错了。所以,把握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六、开票员被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师需承担哪些责任?
出纳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会计如果无参与挪用公款,不承受刑事职责,应当承受行政职责,按照单位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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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包括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能够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可以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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