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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有哪些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

来源:法否网 2025-11-13 09:38:02 2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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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有哪些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有哪些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国家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二、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问题解析】
《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如下
(一)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二)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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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三、医疗事故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

四、民法典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五、"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

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上述两条,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
一、向专业人员咨询
患者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审查,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纠纷涉及大量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且横跨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领域,从而体现出其高度的复杂性,在医学飞速发展,学科分类愈来愈精细的今天,涉及大量专业法律问题的医疗纠纷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在研究审查病历时,首先应审查该病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假成份,是否存在涂改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病历虚假,一般不要轻易否定病历的真实性。如果病历存在涂改,只要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一般也不要轻易否定该病历。
在自己对病历进行了初步研究后,接下来是找相关科室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看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同时最好再找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看医疗机构的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是否符合常规,在治疗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是否因为这些过错造成患者的损害。经过咨询后,得出意见是可能为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就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二、医疗损害构成要件
(一)、存在医患关系
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

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

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

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

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

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

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

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

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

1、死亡。

2、身体损害。
身体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

3、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四)、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首先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结束。如果已经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认定。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判断因果关系的客观标准是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取决于社会的一般见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观依据在于事实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六、"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

七、义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八、"医疗事故医疗责任与医疗事故"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要是医护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企图销毁或者伪造医疗事故的资料,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刑法》都对其有判定标准。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
[2]《刑法》 第五十五条

九、"医疗纠纷的界定客人拒不接受治疗的处理建议"

医疗纠纷通常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一)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二)上述人员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三)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四)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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