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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录音可作为证据怎样判断录音可以作为法院

来源:法否网 2025-09-15 18:03:10 3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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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录音可作为证据怎样判断录音可以作为法院
律师建议录音可作为证据怎样判断录音可以作为法院

一、"录音录象是否被采纳为法院证据?企业内部系统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获得授权。公司内部电子系统资料无法作为证据。
如果是公共区域的监控设备录制的录音录像,可以不需经过被拍摄方的同意或授权,但在私密空间或单独进行取证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告知对方并获得授权方可进行证据采集。未经对方许可或授权,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风险提示诉讼对于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尤为重要,证据类型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二、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如何录音作为证据有效?

可以作为证据。

1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2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三、"录音证据是否被认可为法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刑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8条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1]《刑法》 第四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四、律师会见嫌疑人可以录音录像吗?

【问题解析】
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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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五、录音证据可以用来起诉吗?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量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通常能够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一、搜罗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什么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虚构,前后连接紧密,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68条限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录音证据要有肯定的证明力。另一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议反驳但无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借口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70条限定,一方当事人提议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案件事实往往会影响录音资料证明效力。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牵涉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量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而私下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到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68条是这样限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而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认可的录音录像资料无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限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能够作为定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70条限定“一方当事人提议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该限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到的,即具有合法性,首先,取证做法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限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行安装窃听装配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做法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做法。其次,取证做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有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通常会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限定,一方当事人提议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法还限定,一方当事人提议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议的相反证据不够以反驳的,人民法院能够确认其证明力。二、录音未经另一方许可能否作为证据?最高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八条、七十条之限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限定不一致的,以本限定为准。也就是说,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私下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不能一概而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法律禁止限定的方法获到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符合《证据限定》第70条的录音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68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70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68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70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六十八条
[1]《证据限定》 第70条

六、能否将录音作为证据?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录音要保留原始的载体,录音不能够进行裁剪或者伪造、录音不能够侵犯他人隐私、要真实和连贯性等。还有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要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保持完整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七、"录音证据被用来作为证据的证据形式"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八、"独立证据录音证据在法庭上的作用"

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但有肯定的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以下简称若干限定)第22条限定“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限定》第68条关于违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违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或者违背流程法、实体法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本领。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限定,如民诉法第69条限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联盟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而《若干限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限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22条
[1]《若干限定》 第68条
[2]《若干限定》 第69条
[1]《若干限定》 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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