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继承遗产的基本原则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遵守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相同的,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继承吗”问题进行的解答,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关系中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能够参与继承的。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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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条件》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哪些?
【问题解析】
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经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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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四、抚养关系的变更原则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时或判决中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规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见应成为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具体而言,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五、"孩子抚养的原则如何获得更好的成长空间"
子女抚养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
六、抚养归属原则子女的所有权和抚养权归属。
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哺乳期以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七、养子女法律地位继母是否有继承权?
有,继承法明确限定,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步骤继承 第一步骤另一半、娃儿、爸妈。 第二步骤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第二步骤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娃儿,包括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养娃儿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娃儿。 本法所说的爸妈,包括生爸妈、养爸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妈。 本法所说的弟兄姊妹,包括同爸妈的弟兄姊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兄姊妹、养弟兄姊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兄姊妹。
八、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和利益。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由此可见,双方离婚后,孩子尚小的话,女方患有严重传染疾病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而孩子比较大的话,双方都可以主张抚养权。离婚后男方要抚养权的话,就得多和孩子沟通、有一份良好的工作,提高经济条件,并且改掉不好的习惯。总之,还创造一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九、"如何变更抚养权?如何处理前夫坐牢后的女儿抚养权问题?"
我国法律的限定,离婚后,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且如果出现,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或者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的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或者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按照您的描述,您前夫的情形隶属不能继续抚养娃儿的情形,则您能够向法院诉讼,要求变换您闺女的抚养关系。具体的操作流程,应当法院的具体流程确定。
十、"抚养权分配原则如何确定子女的最佳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综上所述,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对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很关键,婚姻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对抚养权做出规定。目前社会对此有一些误解,离婚后没有拿到抚养权,并不是表示就不用承担责任,其照样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支付抚养费。而在抚养权归属上面,应该参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离婚计算抚养费的时候,首先还是由离婚夫妻协商确定,此时可以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当然,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来讲,其实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也可以直接用自己月总收入的20%-
30%,作为给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继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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