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部分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其倡导的原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列举的并且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主要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民法范畴,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竞争行为,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几种,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业分析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览法律规范和惩罚措施
专业分析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六、"混淆行为的定义及特征分析"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商标外包装侵权也是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显然是对合法的商标使用情况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权人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赔偿情况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那么就只能通过司法判决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激烈法》的七大特征
1、欺诈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3、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欺诈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不正当竞争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银监会将会对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六)、(八)、(九)、(十)、(十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属于初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继续违犯的,强制收购、限价出售产品,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次违犯,情节比较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经过处罚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危害大,整顿无效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提请主管部门追究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第五条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者有义务遵守法律并遵守相关否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关于消费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当消费的权益受到商家的侵权的时候,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费纠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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