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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线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04 19:24:34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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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线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并线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并线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以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二、"交通事故的双方责任确定责任认定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三、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以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的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五、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的时效如何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的时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三天。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有效,因交警判断失误?

你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及时处理现场情况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划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你们双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也只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权威的,其他任何人或机关的说法都是没用的,建议还是先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在看,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的认定责任不服的话,可以在三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会建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解决此案,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八、"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查明原因、依据违章行为、及时报警及交警部门评价"

通事故责任划分是由交警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事故发生后建议及时报警,并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九、未进行事故责任判定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分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如果是因为交警部门自身的过失或者失职,没有及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事后报警,交警部门无法确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予受理从而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进行认定和划分的,这种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向提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由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以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十、事故责任认定是否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TrfficAccide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十一、"交通事故转让和脱检法律对责任的界定"

【法律意见】对于交通肇事中的归责原则来说,属于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但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车子已经超载,罪行加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十二、"法律明确规定驶入主干道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所称的道路范围除了城市道路以外,是否包括农村的乡间小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由此可知,本案中的乡间小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不应予以拒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3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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