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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必要性行政复议与适用原文

来源:法否网 2025-06-29 23:07:18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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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必要性行政复议与适用原文
行政复议的必要性行政复议与适用原文

一、"责令改正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

下面为大家解答责令改正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行政复议的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是应当包括以下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即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指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或者给予行政赔偿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和复议请求应具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应当是复议申请的核心。但实践中并不严格要求申请人准确无误地说明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只需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以及其因此受到的侵害即可。  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决定。

三、"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条件和"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须满足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诉权的行使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意思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行政复议法的依据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1、行政复议法制定依据是宪法来制定的,在行政复议法的条款中就有体现。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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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六、"行政复议法第42条规定了什么条款?"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七、"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八、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六条解释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

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的解释解释国际收支申报的基本概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解释国际收支的申报条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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