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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来源:法否网 2025-08-01 07:24:25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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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一、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区别

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所以导致了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原因为:

1、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没有统一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

2、其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由不同的部门管辖。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商号的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而出现商标权效力范围是全国,商号权效力范围则有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之分。由于商标和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且两机关又缺乏统一和协调机制,这种条块分割的缺陷致使一些人钻了这方面的空子。现行法律解决的方式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责任方式,目前存在的一个争议是法院是否可以判令字号登记者撤销其企业名称的登记。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已为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即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但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因无法律依据可循,故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我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作为此项判决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如果该被告逾期不变更的,则由法院责令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商标和商号的冲突问题。

二、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区别表现

1、客体不同。
商标权的客体为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公司注销了,又重新成立一个新公司,那么它的商号权就此丧失,而商标权可以发生转移,办理商标转让即可归属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册机关不同。
商标权获得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而商号权获得是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3、权属性质不同。
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在我国,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有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中,会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来加以规定,认为商号权也具有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属性。

4、权利范围以及时效性不同。
商标权的行使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使用期限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商号权的行使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5、适用法律不同。
商标权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号权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6、表现形式不同。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商号只能通过汉字来表现。

7、权利的实现程序不同。
商号权申请人向所在辖区的工商局递交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商号权。而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权,但是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权。

七、商标申请时需要到哪里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八、"商标授权需满足的资质和标签要求"

商标是用来差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限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得到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现在的标签是用来,标志您的产品目标和分类或,像是您给您的目标确定的词,便于您自己和他人寻找和定位自己目标的工具。印刷业所称的标签,大部分是用来标识自己产品的相关说明的印刷品,并且大部分都是以背面自带胶的。但也有一些印刷时不带胶的,也可称为标签。

九、商标主体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商标权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

详查商标法规定。

十、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否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二、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三、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十一、商号和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企业包括工业企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商业企业等。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名称,但只有商业企业的营业名称才叫商号。如同仁堂、瑞蚨祥、全聚德老字号。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对其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企业名称权,狭义上仅指商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所享有的权利,本文中的商号权包括企业对其名称及字号所享有的权利。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注册商标和作为商号权客体的商号,都是人们创造的精神财富,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商号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而商号权的效力只及于商号的登记地区。但是,商号权人按商标法的要求,将其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则可得到与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注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名称的特取部分,只要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亦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过听律网小编在上文中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商号与字号的区别是什么了吧,正确区分商号与字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商标,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听律网的在线律师。

十二、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即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商号予以登记使用而产生的两权冲突。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0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害其在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故意通过登记或注册程序,"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的行为越来越多,并被认为已带有"趋势性"。一些香港等地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如"香港金利来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华伦天奴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其利用他人知名的商标"金利来"、"华伦天奴"等作为自已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在商品上将"金利来"、" 华伦天奴"等标志醒目标示以误导消费者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从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形。例如,北京一家老字号企业因其商号"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而提起的诉讼,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相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大多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得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如果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商号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自已承担。竞争各方力量对比被扭曲,造成一方的不当得利。权利冲突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一)在立法上将确权程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剥离出来,建立一种可以涵盖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机制商标权和商号权在确权环节上可以合法并存,就为产生两权冲突埋下了种子。所以要根本上解决冲突,需要从确权环节着手调整两权关系,制止混淆也应从确权环节开始而不能仅在执法阶段进行事后调整。 (二)调整商号的法律地位,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我国目前商号的唯一性行政级别低,商号权自身冲突的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进一步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复杂化,因此调整现行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现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减少商号本身的重复,将有助于缓解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我国获得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三)明确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有条件地适用"在先权"原则我国有关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法律法规都有"不得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或类似规定,但又都没有明确不得与之冲突的"在先权"范围,使得许多权利冲突难以得到救济。因此,有必要明确商标权和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 (四)完善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商标或商号取得注册或登记。 (五)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实施商号与其商标(主要商标)的一体化策略,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如何,原告与被告均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标和商号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有很多的,如商标与商号是非常近似,而且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法律层面保护还不完善。所以,如需要法律帮助的,小编建议登录听律网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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