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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进行工伤认定需要走什么程序

来源:法否网 2025-08-06 15:56:08 3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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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进行工伤认定需要走什么程序
自己进行工伤认定需要走什么程序

一、"试用期工人工伤认定方法"

具体流程如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如果该员工受工伤,用人单位就辞退他,那么用人单位要举证表明其确实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且不是因为工伤致使不符合,如果不能举证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如辞退,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并将他辞退,那么该员工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工伤认定的流程是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三、工伤认定后单位不执行,如何走法律程序?

工伤认定后单位不执行时,劳动者走法律程序有以下方式

1、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经过哪些程序?

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填写相关资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

3、符合相关法定情形即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15条中具体列举了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的,都认定为工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或者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者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60天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五、工伤认定流程需要什么材料?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六、"工伤认定流程介绍如何准备材料、何时去办理?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应构成十级伤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

2006 )十级第14项“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2、从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你可以要求单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从受伤之日起一年内,你本人去申请也行。然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之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七、工伤认定后应该做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之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可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八、工伤认定办法查询如何快速了解工伤等级?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流程,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限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限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手续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手续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手续。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手续完整,隶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能够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手续。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限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符合国家限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要求出具证据部门再次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能够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兼顾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有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资料。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意外现场;  (二)依法翻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受伤害工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隶属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工人的姓名、性别、年纪、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意外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或认定为不隶属工伤、不视为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工人(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限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六条
[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3]《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4]《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5]《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6]《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7]《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8]《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9]《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10]《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1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1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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