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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2-04 01:05:08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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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一、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通知。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把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变更履行主体后,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能错误的向旧债权人履行,引起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二、债权让与的有效要件

专业分析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三、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有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其有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问题解析】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有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其有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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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五、债权出质的生效要件

法律分析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质押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债务人不享有债务权或自愿放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律师提示以上对“债权出质的生效要件?”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点击咨询按钮即可直面专业律师,问题描述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相关补充1债权质押生效要件是什么?债权质押生效条件有以下几点

1、质押标的的合同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重要条款;

3、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经登记后才有效。相关补充2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债务债权转让生效条件

1、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满足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六、债务人的权利先于债权被转让,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权利

债务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债务的转移就意味着偿还职责的转移。如果受转移一方无履行该义务的本领或者根本无做法本领,那么,债务的转移将会导致债权人的巨大损失。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此逃避债务,或者对债权人进行诈骗。为了避免这种情形,我国法律对债务的转移作了以下制约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到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认可。正因为债务的转让关系到债权人可否能要回欠款,因此,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时候必须经过债权人认可。而债权人需要审查被转移人是不是真实意愿和可否有本领偿还,如果另一方意愿真实并且有本领偿还那么就能够认可转移,反之债权人出于保护自己的心理能够不认可。当然,债权人可否认可债务转移并不完全在于受让人的要求,也能够无任何原由不认可转让。 (二)转移的债务必须是能够进行转移的债务。通常来说,能够进行转移的应当是无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比如抚养费请求权就不能转移。同时,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其中包含的意思是债务不仅来源合法,并且用途也合法。而像高利贷、赌债等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不受保护的债务。

七、产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债权人以房抵债协议的。

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偿,又称债的代物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其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或履行方法,因此这一合意一般在原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协议中预先作出);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其中第4个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协议应属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结合本案,张任与A在借款协议中约定“A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这一,只有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A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张任,该约定条款始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约定成立但仍未生效。换言之,在A借款到期后未实际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张任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债的约定条款,诉请直接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八、债权让与奏效的要件

您好,两方商量一致并通知债务人,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能够直接打电话,请在我的个人资料查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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