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什么?
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七、开具专票时,开票人可以不是开票人的复核人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专票认证不涉及复核人的填写,填不填都能通过。有疑问的只能是查账的稽查。如果哪位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发票没有写“复核人”,违规!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明明没有复核人,却造假填一个复核人,才是真正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但这类无厘头的东西,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呼应,我认为,主要是大家对于税务、尤其是其中发票认识的缺失,才会听风就是雨。如果掌握了,知道纳税和开票是怎么一回事,胸中就会有数。遇事当然可能还会拿不准,此时再多问问,听一听正反双方的观点和理由,你甚至都可以评论他们的对错了。所以,把握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八、应承担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处理
如果无参与或不知情,则不能律职责。否则负有同等的法律职责。《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限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2]《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九、增值税发票复核人必须是开票人吗?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规定,是立法时从远期信用和融资角度安全考虑的,当前市场交易形式多有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的即期汇票,用于非买卖合同当是合理,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引用法规
[1]《支付结算办法》 第83条
十、"收票人是否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要求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子;6出票人签字。支票上未记载上述限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此外,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黑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限定的除外)。
十一、开票员是出纳员,如果出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出纳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会计如果无参与挪用公款,不承受刑事职责,应当承受行政职责,按照单位的规章进行处罚。
十二、开票人法律职责开具发票的合法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这是要承受刑事职责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限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做法之一的。第二百零八条违法买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买下虚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买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买下虚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限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限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欺骗的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做法之一的。[1]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招致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谁?银行本票出票人是谁?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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