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毁约的后果和法律标准。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二、合同毁约的法律后果和标准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三、合同毁约有什么后果?法律上的标准有哪些?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合同毁约的法律后果和标准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五、合同毁约的法律标准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六、私签合同如果哪一方毁约,可依法律解决吗?
如果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属于有效,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房屋,否则属于违约,可以提供证据到法院起诉解决,要求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且赔偿相关损失。
七、合同毁约如何赔偿?
你好,不成立的。
八、2000年政府一方毁约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你好,建议询问山西晋中当地律师。
九、合同预期违约制度默示毁约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也就是叫做先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那么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默示毁约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听律网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默示毁约的具体。默示毁约行为对债权人期待债权的侵害不象明示毁约那样明确肯定,因而在实践中也更难于把握与操作,甚至可能导致这种诉权的滥用。因此,明晰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解决默示毁约操作的笼统性及简单性是非常必要的。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表示而预见到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在这里默示毁约方没有象明示毁约者那样明确肯定地表示他将毁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尽管如此,其行为和能力的状况可以预见他将不能履约,使对方的期待债权不能实现,故而亦构成违约。
2、债权人对对方不能履约的行为表现证明不能履约须有充足确切的证据。这种预见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因此要防止主观臆断默示毁约、滥用默示毁约违约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必须要确立科学的客观的判断标准。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
1、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如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多次交易失信,或遭受意外损失,已出现严重亏损,影响其清偿能力;
2、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其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清偿债务,但其故意转移财产,不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欺诈行为使得债权人足以对其的信赖产生动摇;
3、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或将合同的标的物与他方重新签订合同导致履约不能等等。在实践中要求我们必须以确凿的证据来确认是否构成默示毁约,应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原则严格加以确认,从而能够默示毁约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中国合同法第68条与第69条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制度有种种相似之处,表现在
1、两种制度均承认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虽然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但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来时将不能履行;
2、二者的救济手段基本是一致的,即可以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
3、两者对债务人义务的免除均是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债务。但由这些相通之处很多同志据此提出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之外另行规定默示毁约制度的必要性的质疑。笔者以为,两种制度仍有不同之处,一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毁约却不以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先后为条件;二是不安抗辩权发生在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难以向对方对价给付的情形下,默示毁约则不仅限于此,他可能发生于一方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默示毁约制度并不必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消除违约的危险,而不安抗辩权制度则要求停止中止履行须向对方提供担保。在上文中,听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默示毁约的具体,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过后对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默示毁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合同事务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听律网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十、合同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明示毁约指明了合同终止、解除或改变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也就是叫做先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那么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明示毁约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听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明示毁约的具体,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明示毁约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处在要约与新要约过程中,只要没有承诺,则不对对方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如一方违约则是实际违约,并非预期违约。
2、明示毁约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最终的意愿,也不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利益的谈判协商调整变化。
3、明示毁约必须是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而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则不会妨害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
4、明示毁约的成立须无正当理由,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毁约的表示须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销权、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等,如因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不构成明示毁约。明示毁约与履行拒绝。履行拒绝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它与明示毁约的根本区别即在于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的前后。实践中有同志将两者合二为一,认为从法律形态上或法律后果上来说都是对合同主要义务的根本不履行,故而应将明示毁约置于履行拒绝之中。但笔者认为,两者虽有都是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债务的共通处,但如前所述明示毁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履行拒绝则是实际违约,如将二者雷同,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救济获得。
1、如混同两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示毁约时,对方当事人只能坐等履行期限的到来而提起法律救济,不能提前获得,只能眼睁睁地看到双方交易的秩序已被破坏而无力无助,而待到履行期限届满时行使救济权,损失已然遭到扩大。
2、如混同两者,则不存在违约状况是否可以消除的情形。前已述明示毁约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或危险”,如一方明示毁约后在对方尚未提起法律救济前,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仍基于诚实信用的考虑而克服种种困难撤回了毁约的意思表示,履行了合同,则原毁约方尚未构成违约。而履行拒绝则是完全的违约,即一旦履行期满而拒绝履行义务就必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情无力可消除。
3、如混同两者,必然导致违约损害赔偿的混乱。明示毁约损害了债权人通过合同可信赖的利益,这种利益往往要较履行拒绝时已然发生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要轻,在当事人作出明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对方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对此予以放任,势必加重了毁约方的责任。在上文中,听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明示毁约的相关,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过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听律网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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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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