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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有哪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2-20 23:17:01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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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有哪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权的保护有哪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特征包括行为人有侵权故意,以获利为目的;违反了专利法律法规,侵害了权利人的专利权;以及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二、专利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三、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四、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什么?以下情形均专利侵权行为

1、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请查看相关法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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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五、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

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如下

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3、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4、侵害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广义);

5、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6、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7、行为人实施的技术、设计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六、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本、许可协议等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适格的专利权人。

2.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包括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通过专利评价报告评价上专列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有无效的可能性?。

3.然后,判断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即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4.最后,如专利权稳定,且产品落入了保护范围,而被告又对侵权没有主观故意,应当提供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等能够证明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七、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引用法规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六十九条

九、"专利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与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 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十、专利侵犯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 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 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引用法规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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