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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侵害声誉权的责任主体能是公民本人

来源:法否网 2025-07-14 10:41:55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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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侵害声誉权的责任主体能是公民本人
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侵害声誉权的责任主体能是公民本人

一、"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公民是否能够成为侵害名誉的权利人?"

专业分析
侵害名誉权构成的要件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专业分析
从审判实践而言,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世界各国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看,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二、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另当别论。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但这些被侵害人必须是议政范围所涉及的对象。

3、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可构成侵权。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等。三、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首先必须事先作出,其次必须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五、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因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遭受名誉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被告此时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被告有共同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

三、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专业分析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以上是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五、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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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七、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事实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八、"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的问题解答。在这里提醒大家网上各类案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解答。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律师。相关补充1民法典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且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相关补充2民法典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九、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是?”相关。在这里提醒大家网上各类案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解答。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律师。相关补充1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如下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相关补充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哪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165条

十一、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2]《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3]《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十二、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新闻单位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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