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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征地补偿申请裁决是怎样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3-06 06:48:24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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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征地补偿申请裁决是怎样的
在我国征地补偿申请裁决是怎样的

一、在中国内地,征地补偿申请裁决是怎样的?

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2、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二、征地补偿申请裁决的流程

1、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2、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3、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裁决除外。

三、征地补偿申请裁决的程序

征地补偿申请
一、 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 申请裁决的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 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四、"如何申请征地补偿裁决?"

征地补偿申请裁决是怎样的

1、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2、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3、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裁决除外。

五、政府裁决前的征地补偿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此即土地征用行政补偿“政府裁决前置”程序。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就现阶段农民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申请裁决的条件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决除外。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请求。近年来,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由于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2020年国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只有通过裁决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行查、司法审查程序。

七、"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家庭如何进行土地开发?"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八、"征地补偿标准谁确定?补偿计算方法"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2] 。

九、国家征地安置补偿的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划拨。属于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灭失、国家不征用,土地使用权就存在。但划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目前,此类情况均为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置房等政策性房屋。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十、"行政复议及行政裁决如何处理征地补偿争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对方不答辩的,可径行裁决。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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