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哪些要件?
有效。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三、民法典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四、"民法典社会生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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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五、"民法各国民法之比较"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因此我国现在没有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不过随着我国民事立法进程的加快,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立法日程。 实质上的民法实质上的民法指一切民事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制"
1、 《总则》部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合同编》部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第985条正文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为个案认定指示方向。但书部分明确了三种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情形,是本次《民法典》编纂的新增部分。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986条规定善意受领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时不负返还义务,有学者称之为利益不存在。确立该的原因在于受领人和给付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损人都相信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受领人对其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出于保护善意方的立场,法律亦应使此类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影响。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相对于第986条,第988条意在将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受领人和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区分开来,前者无返还义务,但后者和受损失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关系,受损失人有权向其请求返还。结合法理,该条之适用应以得利人正当转让得利为前提;否则,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应视为仍然存在,不得拒绝承担返还义务。在此情形下,如果受损失人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则该第三人有权拒绝。此外,当“利益”表现为有体物、股权、知识产权,它们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已被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受损失之人也无权请求该受让人返还。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985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2]《民法典》 第986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5]《民法典》 第986条
[6]《民法典》 第988条
八、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民法学的规范作用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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