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可以当作公司出资吗?
债权是否可以当作公司出资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在我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法律股东可作为出资的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以债权作为出资确有其法理基础,并且债权转股权的现象在我国企业的重组中已屡见不鲜,中国已发布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规章。《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二、债权是否可以出资?
可以。为了鼓励投资,尽最大可能促进每一项社会资源的投入到公司,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只要可以估价,同时可以依法转让,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适用
债权可以出资。只要可以估价,同时可以依法转让,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债权可以出资。
四、股权和债权是否可以出资?
可以。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股权和债权是可以出资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五、股权和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吗?
1、股权和债权可以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六、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吗?
1、股权和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用以出资的,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相关法律规定,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作价出资,但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七、"股东未足额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偿还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但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还包括其所对应的利息,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法条链接《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解析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但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还包括其所对应的利息,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司法解释(三)》 第13条
八、债权人无法获得股东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瑕疵及责任我国公司法上的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不实、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现行公司也相应对出资不足及虚假出资做了规定。相关法规《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第83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93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法仅仅对股东出资瑕疵时的内部责任做了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则应与该出资不足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虚假出资的,虚假出资的股东除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外,还需依据公司成立时各发起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对于股东出资瑕疵情况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公司法》第20条有含糊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何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在司法实践上却很难界定,也难以举证证明。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公司债权人:1、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将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公司的发起人、
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将1、抽逃出资的股东、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8条
[2]《公司法》 第30条
[3]《公司法》 第83条
[4]《公司法》 第93条
[1]《公司法》 第20条
十、公司债权申请的适用条件
可以申报的债权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的;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十一、债权人是否可以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查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1]《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
十二、"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其他连带债权人能否就全部债权申报债权"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破产规定》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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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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