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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来源:法否网 2025-11-28 00:17:16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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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你好,你要咨询的遗产继承诉状范文 的问题,在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发生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明确,导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不被法院认可。比如当事人觉得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是自己曾为被继承人出资过买房款等行为,但由于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导致权益受到损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明确了只要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就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二、合同保全措施法律中规定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措施

法律中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三、合同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四、合同债权的保护措施

合同的保全措施,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五、债务人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你好,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这时您最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六、公司领导涉嫌挪用公款被抓,家庭申请保全需交哪些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七、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常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查封时限期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路人依法提议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时限期满,如果无解决延时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时限通常持续到一审结束。另外,人民法院奏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自然解除。还有,财产保全的原由和要求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等情况,也能够导致保全的解除。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你能够随意处置,包括过户。当然,你也可向法院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但这时法院往往要求你提供相应保证,其他财保或者人保。但是从申请到正式解除的时限,法律无作出明确限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 第29条

八、合同履行经过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rn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rn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rn  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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