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改造流程从选址、规划、建设到交付使用。
1、改造项目第一步计划的编制和审核
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的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编制该地区的改造计划,并将改造计划上报到重要项目建筑指挥部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召集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改造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公益性进行审查。
2、改造项目第二步征询意见、办理手续
改造计划经确认后,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进行征询意见的工作。若大部分房屋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都同意改造的,则政府就可以确定相应的拟征收范围了。在确定要改造之后,当地各部门会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
3、改造项目第三步暂停办理,调查登记
暂停期的规定是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相同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征收范围后会发布暂停公告,要求在一年内禁止抢建、扩建、新建房屋等行为。同时,房屋征收部门还有组织对要征收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包括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并予以公告。
4、改造项目第四步征询方案,预签协议
棚户区改造中也有安置补偿方案的要求,经批准后的安置补偿方案需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该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意见书。多数被征收人都有意见的,征收方还需要举行听证会,并就听证会和公民意见修改方案。方案通过后,征收方就会组织被证书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协议。
5、改造项目第五步决定征收或补偿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预征收协议就跟正式协议一样生效了。签订了协议的,征收方会按照协议进行补偿;未签订协议的,则由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6、改造项目第六步强制执行
三、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一、个人购买安置房有税收优惠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2.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
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
6.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三、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棚户区改造流程改造的过程、步骤、影响因素、实施和。
棚户区改造流程如下1)项目选址选址定点和划红线及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集中新建为初步设计,配建为实施方案)及审批等环节。包括办理(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
2)项目立项(市发改委办理);
二、房屋拆迁
(
1)被拆迁人提供房产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
(
2)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7天;
(
3)对评估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4)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金额到银行领取补偿款,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
(
5)搬迁完毕并交房,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签字;
(
6)组织拆除。
三、政府供地(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
四、建设阶段
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含委托监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
五、验收阶段
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分配、管理流程
(
1)私房按拆迁户签订协议时的先后顺序,将选定的房屋分配至拆迁户。入住后的小区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
2)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户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小组评议、公示,合格的报区政府。
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汇总报市政府。
3、市政府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审核、公示,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
4、中签户选房。
5、中签户到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
6、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管理廉租住房,包括收取租金、管理养护廉租住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五、"棚户区改造流程从申请到实施"
一、前期准备1、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小组评议、公示,合格的报区政府;
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汇总报市政府。
3、市政府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审核、公示,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
4、中签户选房。
5、中签户到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
6、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管理廉租住房,包括收取租金、管理养护廉租住房。
六、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是什么?
1、这个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得看当地的政策一般来说,国家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地方不同补偿不同,
2、以下仅供参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3、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七、棚户区改造是指将旧住房改造成住宅的工程。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是扒平房盖楼房,对棚户区项目周边道路、广场、教育、商业等基础设施的加强和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中的人气指数,在改造棚户区的同时带动了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促进了就业、养老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产生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综合效应。
八、棚户区改造政策详解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十、属于棚户区改造的改造对象
一、性质不同1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2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二、补偿标准规定不同
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1产权置换包括:
1
1.5的面积置换;2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2、房屋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包括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3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三、主导方式不同棚户区改造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为政府引导或准予,可由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委托拆迁三种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十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
98;砖平0.
95;砖土0.
92;土平0.
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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