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证据调查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02:23:19 20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它被证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据此分清

1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对象;2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3明确在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

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意义。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或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适用。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唯一证据灭失的。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包括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三、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应当作为举证责任?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四、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确定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作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不得在没有事实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举不出证据,便说明其已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

2、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来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与行政相对人相比,容易完成举证责任,所以行政机关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否则,行政机关就是在凭臆测办事,就是属于专断,甚至有滥用职权的恶意,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坚持以事实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方法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划分一、一般举证责任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特殊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七、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为合法。诉讼规程中调查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不可纳入。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第三方无法提供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负有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八、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确定举证的责任?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职责?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做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借口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做法牵涉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原告能够提供证明行政做法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职责。第三十八条 在诉讼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议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借口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做法导致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由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由被告承受举证职责。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搜罗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的其他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证人因出庭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何计算?证人大律师出庭费用由谁承
法院播放录音法院是否还需要鉴定?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们不出庭可以起诉吗?
如何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举证规定是什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