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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5 23:51:04 5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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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一、民法典对监护的新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的新规定是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二、"新民法典规定涉及哪些方面?"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五、民法典无因管理最新规定

《民法典》之中关于因管理最新规定具体如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3]《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5]《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6]《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7]《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8]《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六、"新民法典新规定与新方向新民商法"

1.“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格式条款制度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4.厘清物业与业主关系,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由业主共享,切实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

2021.

1.1生效)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的实施,让喜欢钻法律空子的人不再有可乘之机,让每个守法的公民不在担心没有法律依据严惩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让我们的生活更有法律保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七、新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构成不当得利有了如下新规定(一)得利人免除返还义务的情形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二)善意得利人在得利不存在的条件下,可以免除返还得利的义务;(三)恶意得利人除应当承担返还得利的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第三人无偿取得不当得利的,在得利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八、民法典新规定保证合同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新变化有哪些?

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改为按一般保证处理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保证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

2、对于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有变化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须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就丧失了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故应从该时点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二是例外情况下,即存在保证人无法援引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追偿这一理由的例外情形(在下一点详述)时,该等例外情形发生之时,即应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之日,此时即应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码事,不应混淆。保证期间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于债权人而言,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想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均需要在保证期间内采取行动;不同的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有增加如前所述,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形;针对该等例外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上,又增加了一项情形,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如发生该种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在向债务人追偿完毕后再向保证人追偿。

4、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作为保证人,保证有风险签字须慎重。慎重慎重再慎重。做法律顾问,一定要严格审查。不是万不得已,不能做担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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