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过错推定原则
证据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可以二次补充侦查。法律规定,提起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收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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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三、如何避免起诉失败?
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将其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四、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依据是什么和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证据是十分的重要的,因为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没有充分的证据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五、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规定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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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六、非法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有哪些好处?
检察人员,法官不会排除非法证据,如果该证据不是关键证据,没有确切的标准,除非法官非常较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此法条的主体是公诉方,一般情况下,但实践中,只要非法取证的行为不涉嫌重大违法。但依我的经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或受理为中院高院。在审判时主要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被告方还是不要使用非法证据,那还是不要用的好审判人员。如果是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尽管如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法律也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或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案件、引诱。严禁和以威胁,法官一般不会采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8条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3条
七、"三关键证据导致上诉案显失公允"
尽快聘请律师上诉,晚了就来不及了
八、网上无法查到正规的评定准则文件,但诉讼时能算证据吗?
诉讼后能够申请法院委托判定伤残。
九、再审证据新规定在证据重新审查时,新证据的发现和收集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发现的证据 ”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另一种是举证时限届满前就已经存在,但当时未能发现,等到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发现。将后来才出现的证据界定为新发现的证据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苛求当事人去发现当时还未出现的证据,但在识别和界定当时已经存在的证据是否为新证据这一问题上情况就会复杂得多,这类证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未能发现并非是由于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本人的过错,未能及时提交不能归咎于当事人本人;另一种则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于后一种情况,从贯彻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看,显然不能作为新发现的证据,否则规定证据失权就毫无意义。按照《证据规定》,后一种证据就不属于新发现证据的范畴,当事人逾期提交这样的证据,将面临着证据失权的制裁。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也不能把这样的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虽然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但该制度却与发现真实和实体公正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也正是因为如此,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行困难重重,不仅因证据失权而败诉的当事人不断地申请再审或者到处申诉,生效判决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对那些的确存在着本该胜诉的证据,仅仅因为未能够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就败诉的当事人也充满了同情,质疑通过司法解释而设立的举证时限制度。
十、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二、证据不足不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作出不决定前应当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2]《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二百八十六条
十一、用人单位与争议事项无关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证据,需提供证据证明。
不需要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一些是其法定义务,如合同、薪水台账等,一些是常理,如考勤记录;这些均由由仲裁人自行判断,无需提供证据。当然,如果能提供,则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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