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权一种在离婚后权利的强制执行方式
1、法律意见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视权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问题解析】
探视权一般是能强制执行的。我国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则探视权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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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三、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问题解析】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对探望权强制执行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而是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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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四、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对方是否有权不给探视人
【法律意见】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汉,年月日出生,住所 ,电话被申请人 ,汉,年月日出生,住所,电话申请执行依据县人民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请求要求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看望孩子。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于年月日经201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并生效。判决书确定申请人应于每年看望孩子。由于被申请人的阻挠,申请人至今未能看望到孩子。 故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人民年月日五、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的问题解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随时咨询听律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疑惑,让您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补充1强制执行可以中止吗强制执行可以中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意思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
3、一方当事人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相关补充2民事诉讼法驳回可以强制执行吗《民事诉讼法》驳回不可以强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说明法院并不支持该项诉请,因此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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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六、探视权执行可以采取的措施
探视权强制执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措施1、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的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2、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的对立情绪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
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得探望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权所受到的伤害,也可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
4、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既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没有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虽然双方二人已经离婚了,但是孩子是双方二人的,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行驶自己的权力,对孩子进行探望,任何人都是不可以进行剥夺的。探视权的时间国家是没有规定的,只要双方二人进行协商一致,法律是不进行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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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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