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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如何判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

来源:法否网 2025-02-11 13:33:57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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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如何判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
企业应该如何判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

一、企业如何判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所以怎么认定事故是不是责任事故,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再看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如果没有就是非责任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主要由不可抗力造成,有自然灾害等。

风险提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B64428

6),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二、"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引用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三、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规定

专业分析
安全事故的有下列处理流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排除险情;

3、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引用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四、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一般是对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等单位的安全生产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的,如果是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此时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中,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矿山,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特别恶劣的。

1,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业单位的职工,要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章制度、一般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林场、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以罚款,或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情节严重的,一般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林场;情节特别恶劣的。

2,由于不服管理,依据,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七、建筑工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承担

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引用法规
[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是否需要认定刑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明确,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九、"企业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不是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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