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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8-01 05:58:02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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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规定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和规定是什么?

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税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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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二、税务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由法律来规定。

法律分析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如果是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三、税务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税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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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

1、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税务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五、税务行政赔偿义务主体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六、税务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中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

七、"偷税减税者被查,罚款补交税款还要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行政执法单位对违章者进行符合法律程序纠正其错误做法的手段 来百姓可以这么理解, 像是交警开出罚单,交通局扣押没交养路费的机动车,卫生局对卫生达标不合格的饭店进行整顿及罚款等等都是行政处罚, 其处罚方式有 罚款 扣押物品等等!

八、政务公开的含义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局公开同地段同行业的税金。

税率是公开的,至于其他人的纳税金额,不公开.

九、税务行政诉讼应诉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在应诉过程中,被告税务机关应作的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应诉准备。首先对原告的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请依法处理;其次要指定诉讼代理人,向提交授权委托书;再次,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提交答辩状,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提交申请书;最后,发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还要做好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准备。2出庭应诉。被告税务机关应按时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应向人民申请延期开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充分行使陈述事实,向有关参加人提问、核对笔录等权利,实际情况,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税务机关对人民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上 级人民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十、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十一、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有哪些?

法人和自然人。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交纳做法的一方当事人。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隶属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

十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企业、个人和政府

营业税已经无了 如有疑问可电话或当面询问。欢迎来电询问您的法律问题,在我的本领范围能够给您提供一些解决思虑和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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