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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的起诉和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04 12:04:00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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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的起诉和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的起诉和法律规定

一、"名誉权侵权如何起诉?法律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专业分析
名誉权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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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二、名誉侵权起诉流程详解

名誉侵权起诉流程中首先人被侵权人提交诉讼材料和法定有效证据,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择日开庭,经过庭外调解、开庭审理等流程最终进行判决裁定。

三、名誉权被侵犯了,侵害名誉权报案规定如何制定

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用以下的方式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节较轻的会被拘留五日以下,或者会被罚款五百元以下;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会被拘留五日到十日,还可能被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有

1、行为人用写恐吓信或者是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的;

2、以公开的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的;

3、用捏造的事实来诬陷他人,目的是为了让他人受到治安处罚或是刑事处罚;

4、以威胁、侮辱或是打击 报复证人的;

5、以发送恐吓、侮辱或淫秽信息等,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行为人有偷窥、偷 拍、窃听或是散布他人的隐私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四、名誉侵权的认定以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名誉侵权认定方式如下

1、以暴力或者口头、文字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诽谤行为,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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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一千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五、起诉侵害名誉权案件每件需要交多少费用起诉时需交受理费。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

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

5%交纳。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到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

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

5%交纳。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费,由当事人支付。

六、名誉侵权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二)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七、"网络名誉权侵害是否可以跨省诉讼?"

可以,

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八、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新闻单位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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