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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途径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7-25 08:46:53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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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途径有哪些?
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途径有哪些?

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法律和证据,如何申请商标驰名品牌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不同的法律要求,采用行政鉴定和司法确认的方式确定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十四条
[2]《商标法》 第十三条
[3]《商标法》 第十三条
[4]《商标法》 第十三条

二、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包括评估、申请、审查、答辩等。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在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三、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三种途径"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途径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五、"申请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材料要求?"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14条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3条

六、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公司能否再次申请认定?

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有以下要求《商标法》第十四条限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当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限定》第十条之限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需要上述全部因素为前提。事实上上,以上这些要求相对而言都是比较原则和含混不清的,在具体认定经过中裁决者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它并无一个量化的准则。所以,导致现在中国大地上“驰名商标”遍地开花,使得“驰名商标”的“含金量”受到消费者质疑,这块金字招牌的颜色也逐渐黯淡。这是应当惹起有关当局重视和反思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十四条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限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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