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中的回避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以上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回避的相关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法律分析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三、妨碍行政诉讼的几种行为如何处理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
扰乱、阻碍、破坏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是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实施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的五种行为是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蔽、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工作秩序的;
5、对人民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对于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可以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四、工商、卫生、质检三家行政机关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作出原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t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t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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