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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法否网 2025-11-12 12:45:33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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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民法典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二、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以及经费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法人注销时,法人的资格终止。

三、民法典中保障信息处理者信息安全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四、民法典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以下这些

1、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和具体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

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七、自然人和法人有什么区别自然人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八、"一般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可以共生"

您好,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我国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为18周岁,当然如果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来源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因此,各个法人彼此的行为能力也并不一样。自然人行为能力分成多个阶段,一般以年龄为基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这是由法人是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其自己或监护人的行为实现。

九、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法律解释

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隶属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隶属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隶属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

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编者备注本条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注意,本条有犯罪主体限制,必须是以上条文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是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区别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编者备注这条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条的非法获取可以延伸得比较广,例如使用计算机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等。这点通常也是律师辩护时的发挥空间。)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编者备注对应这条法文最大争议点在于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目前没有权威解释,在对于这一点的认定上,通常由各地法院自行对这个点进行裁定。大家在网上查到的大多是学者自己对这条的看法,不具备权威性。这个词条原版编辑有点坑爹,另说明下,条文来源是刑法2011年修订版,编者2013年5月留。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数量并不直接决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信息包括的种类众多,有的被泄露的信息数量虽然较多,但并不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也不会构成犯罪。公民在生活中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能轻易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以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

十二、"不当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1、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2、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不当无因管理造成损害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总结以上,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有构成要件(管理事务)、法律效果(侵权、赔偿)。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对这一条款的有了更加深刻的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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