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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驳回申请裁决是否有效?

来源:法否网 2025-05-19 04:01:58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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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驳回申请裁决是否有效?
仲裁裁决被驳回申请裁决是否有效?

一、"仲裁法撤销申请后,仲裁法院有权撤销申请吗?"

这些就是申请撤销仲裁法条的有关规定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处理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8条
[2]《仲裁法》 第260条
[1]《仲裁法》 第59条
[2]《仲裁法》 第60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条

二、"申请再审生效仲裁裁决是否可以申请再次审查?"

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其中,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而对于具体工伤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要看你们地方的实际情况做决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三、如何确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欠条有法律效应。通常情况下欠条是要有签名和按手印的,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生效仲裁裁决能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能否申请再审仲裁裁决撤销具有应注意以下

1、《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说明司法机关已经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认定,所以是不可以再次适用再审的,即使当事人再次提交了再审程序,也是不可以受理处理的, 司法机关对相关情况应当告知诉讼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五、法院对仲裁判决不服,驳回仲裁申请,仲裁仍有效吗

【法律意见】劳动仲裁裁定送达后15天内,任何一方不向提出,劳动仲裁裁决即生效。这里15天的期限以最后一方签收仲裁裁决书起计算,你首先去仲裁机构查询公司是什么时候签收的,才能准确计算期限,再去立案庭查询公司是否已。若确认期限已过,而公司仍不执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你就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具体申请材料你可以向仲裁机构或咨询)。你一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就不能再。当然,你申请执行后,由审查是否执行,如果裁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你应按人民的要求及时提供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公司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公司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无法查到公司财产时,你需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你了解到公司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公司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调查,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裁定不予执行,你还有两条路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收不予执行裁定书之日起30天内就该劳动争议向,或者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六、无效(失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不得受理。

《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商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限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能够增加协议;达不成增加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十七条
[2]《仲裁法》 第十八条

七、仲裁程序中,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异同  仲裁时效的性质虽与诉讼时效存在一致性,但由于在具体法律规定上略有不同,二者在适用上存在差异。  相同处  

1、都是指权利不行使并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制度。  

2、都是指丧失胜诉权而未丧失诉权。mp;mp;mp;

3、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消灭(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虽仍可向人民提出诉讼,但其于仲裁部门的实体权利消灭)。  不同处  

1、仲裁时效固定为60日;诉讼时效则包含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不同的时效期间各不相同。  

2、仲裁时效中未规定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诉讼时效明确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  

3、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审查主动适用时效规定,人民则非依义务人主张,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受理,即仲裁时效为可变期间。而诉讼的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八、"重新仲裁中,仲裁员被申请回避,怎么办?"

《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据此可知,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最终都由仲裁庭来决定。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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