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法律依据特征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如下特点1、长期持有;
2、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4、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三、公司股权分配比例的规定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进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在各个股东之间协商确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来不断提升,甚至可以达到控股的股权比例,但是如果通过收购方式增加股权的,法律另有规定,收购达到百分之三就要公告,收购达到百分之三十,就要对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告,收购不按照持股份额来确定。
另外,公司股权持有人分配方面,科学的股权架构一定是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核心员工这四类人掌握大部分股权,无疑,这四类人,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创始人在分配股权时,一定要照顾到这些人的权益,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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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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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五、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成本法规定特点、使用范围和适用范围。
为什么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用成本法核算尤其是,控制下,集团到出年报时要编制企业合并报表,又要将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为什么控制下不用权益法核算,反正到头来都是一样的最坚强的理由在哪里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六、长久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的金额确定依据。
《公司会计准则第2号——长久股权投资》rn第二章初始计量rn第五条公司合并形成的长久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限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rn(一)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钱、转让非现钱资产或承受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久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久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钱、转让的非现钱资产以及所承受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rn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久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久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rn(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买下方在买下日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第20号——公司合并》的有关限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久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rn合并方或买下方为公司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询问等中介花费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花费,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n第六条除公司合并形成的长久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获到的长久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限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rn(一)以支付现钱获到的长久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事实上支付的买下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获到长久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花费、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rn(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获到的长久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花费,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限定确定。rn(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获到的长久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限定确定。rn(四)通过债务重组获到的长久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限定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会计准则第2号——长久股权投资》 第五条
[1]《公司会计准则第20号——公司合并》 第六条
七、《股权分配的法律依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法律对股权的分配是如何规定的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八、"法律依据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等种情形例外。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总之,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咨信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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