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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多占股权少合法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8-31 20:07:48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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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多占股权少合法吗
出资多占股权少合法吗

一、出资多占股权少合法吗?

1、合法,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无需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
但具体操作中可能需事先与当地工商局沟通,因为有的地方工商局强制要求二者必须一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二、不出资占有股份合法吗?

1、合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出资占有股份合法吗

合法,《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2]《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3]《公司法》 第三十条

五、是否可以出资少占股权多?

【问题解析】
可以。
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无需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
但具体操作中可能需事先与当地工商局沟通,因为有的地方工商局强制要求二者必须一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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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六、"出资不占股可以吗?"

1、可以。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无需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

2、但具体操作中可能需事先与当地工商局沟通,因为有的地方工商局强制要求二者必须一致。

3、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以技术、专利或知识产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有限制吗?

你好,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出资最多只能占70%。而且你的专利也需要转移到公司名下,请谨慎处理,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为你处理

八、"新公司股权能否以给钱多少来确定?"

我国《公司法》限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手续、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九、部门主管是否应退出股份需要考虑的几个关键因素

要怎样退出公司股份股东给钱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由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2股东丧命。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丧命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散出来。3股东离婚。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另一半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另一半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4小股东遇到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5公司陷入僵局。6股东的给钱濒临法律强制执行。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久得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处或者外国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本等。。公司法第36条限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给钱。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给钱”变换成为“抽逃给钱”,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法律。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限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职责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决裂作,以致难以形成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不能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濒临不能获到全体股东过半数认可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无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1公司章程限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2股东会决定遣散公司。3公司破产。4公司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业。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限定主要是两种方式其一,直接限定停业或停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限定;其二,限定注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限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限定公司不按限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注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192条的限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停业的,应当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能够选择适用转让给钱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给钱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托付、股东登记变换等达到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买下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认可;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限定不认可转让的股东应买下该部分股份。不买下的视为认可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认可转让的给钱,其他股东在同等要求下有优先买下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能够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牵涉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怎样确定收购价格成为两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能够考虑以下多少个方式1商量价格。2章程事先商定的价格或者计量方式。公司章程能够事先商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能够商定以股东提议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量收购价格,也能够将股东的原始给钱予以送还,还能够商定由专业组织进行评估。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议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议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组织进行评估。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区分其一为商量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限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经过中,一方股东提议退股,其余股东表示认可的退出。其二为一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那么,怎样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1、我俩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在章程中限定退出的要求和流程。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冲突状态,预先限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1限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2限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冲突,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能够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受连带职责;3限定当公司持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议公司遣散,视为已形成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分别,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能够充足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合作协议中限定股东退出公司的要求和流程是不可取的。我俩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诉讼讼。

2、为有效保护了拥有不认可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新《公司法》限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限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持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限定的分配利润要求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限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者章程限定的其他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法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限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到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本领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无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限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1公司欠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保证。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流程,按照公司减资的流程,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认可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39条
[1]《产品质量法》 第37条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68条
[1]《公司法》 第192条
[1]《公司法》 第75条
[1]《公司法》 第75条

十、"如何确定合资开发餐饮项目中,技术投资占股比例最高?"

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十一、设一个控股人,在该公司成立后,需要占多少股份?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限定,一个人也能够设立有限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并非最少两名股东。至于各个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无强制性限定,大股东和小股东也是相对而言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给钱人之间商量确定后记载在公司章程并解决工商登记。如果大股东想绝对控制公司,则须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持股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可对普通事项进行控制。除去大股东所占股权,剩余的能够理解为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十二、公司破产时,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如何处理

在破产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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