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还要看具体的证明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手写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1、当事人意思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本人亲自签名;证明不违反法律规定;
3、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标准。
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特征
(据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证据能力的证据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哪些1、相关性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2、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3、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
4、自白任意性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6、意见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7、最佳证据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这一主要适用于书证。
四、证据的法律性是办案人员必须依据的法律限定。
能够找证人提供证言,最好获到发包方的证言或者承包协议书。 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你所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全,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五、"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概念和"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
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六、证据可采纳的可证明力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的文字表述和立法主旨,其均将电子商务过程中以电文形式形成的资料视作是书证。从证据法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主要解决了以下两个大的问题其一,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法第七条还规定“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上述规定,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以电子方式形成证据的可采纳性问题,为电子商务中的签约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其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文的完整性。”这样赋予了电子商务中电子由形成的证据的直接证据效力,使得电子合同和电子单证在法律上取得与书面材料同样的地位。这必将大大推动人们采取电子方式签订合同的倾向,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可以预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必将对电子商务中的证据问题作出更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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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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