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外合作教育的实施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是怎样规定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45条的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四、"中国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合作方的职责和义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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