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是否犯法?
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犯法。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违法吗
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犯法。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三、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是否犯法?
1、行为人伪造股东签字来变更股权,是犯法的。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犯本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四、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是否属违法行为?
【问题解析】
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属于犯法的行为。法律规定,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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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五、公司法人伪造股东签字,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去工商局登记变更,这个协议有效吗?
伪造协议,自始无效,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的工商登记无效。
六、公司私下变更股东姓名是否违法?
具体要分析变换何方可作正确判断。 如有疑问可电话或当面询问。欢迎来电询问您的法律问题,在我的本领范围能够给您提供一些解决思虑和法律途径。
七、变更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申请书签名问题
你好!双方都需要签订。
八、伪造公司股东签名变更法人,公司有什么法律责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民法上,股东未出资,那么他就有一个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那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刑法领域上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认缴制,所以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一般来说,就只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就很有可能触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就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了。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针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交付出资物,或者没有将财产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公司的情况,我们称作虚假出资,也就是他承诺了会给,但是根本没给公司;又或者他先给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将先前出资抽逃,也就是他确实给了,但是又迅速拿回来了这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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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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