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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写工伤鉴定书怎么写

来源:法否网 2025-06-08 06:20:39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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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写工伤鉴定书怎么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写工伤鉴定书怎么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如何填写?"

申请人:陈某,男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无都可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事实及理由:公司于年月日聘请申请人陈到该公司从事工作。陈于年月日在工作过程中,因导致陈,造成申请人陈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此致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年月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二、"申请工伤保险认定流程及工伤认定书如何写"

您好!关于“申请工伤保险认定,工伤认定书怎么写”的回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表姐在工作时受伤,需要如何申请?

市( 区县)( 年)劳鉴第 号
申 请 鉴 定 人 员 信 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近期一寸 免冠彩色 照 片 身份证件类型

1.居民身份证□

2.其它□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固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 工伤证号 受伤害部位或职业病名称 用 人 单 位 信 息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固话) 申 报 事 项 确 认 申请鉴定原因

1.工伤评残□

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4.其 它□ 申请鉴定类型

1.初次鉴定□

2.再次鉴定□

3.复查鉴定□

4.委托鉴定□ 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诊治医疗机构

1.受伤及诊治过程简述

2.目前状况 注意事项
一、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身份证件类型、申请鉴定原因、申请鉴定类型、申请主体等栏目,请在□内打 √选择。
三、申请鉴定人员本人意见一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所填是否真实,并由本人签字。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由其近亲属代为签名的,应写明签名人与申请鉴定人员本人的亲属关系,并提供关系证明。
四、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所填是否真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填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

四、工伤报告和工伤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工伤申请报告申请人:,男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无都可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事实及理由:公司于年月日聘请申请人陈到该公司从事工作。陈于年月日在工作过程中,因导致陈,造成申请人陈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年月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五、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和申请程序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单位)XXXXX公司(单位盖章)或XX(个人)
受伤害职工X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申请人地址XX路XXX街道XX号XX楼
邮政编码

55XXX
联系电话13XXXXXXXX
填表日期20XX年X月XX日

常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六、工伤认定申请书是否必须先填写工伤判定表申请表?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工人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本领的,应当进行劳动本领判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本领判定是指劳动功效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判定。  劳动功效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水,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水,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水,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准则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5%。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水,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准则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第三十七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七、无劳动合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申请表不是自己写吗

法律限定,你能够申请工伤认定。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含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九、工伤认定申请表该怎么写?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受伤害职工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填表日期 年月日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参加工作时间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诊断时间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申请事项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用人单位意见经办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备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说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意见栏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不是必需的。

十、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和提交如何制作一份工伤确认申请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应该按照工伤流程进行。在拿到工伤认定申请表之后应该准备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递交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即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流程如下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3、治疗及休息期。员工在医院治疗和休息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保持原待遇不变。

4、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可申请伤残鉴定。

5、工伤待遇审核。员工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后可申请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用以及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6、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支付有伤残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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