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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的概念证人的证言权利与适用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2-17 11:39:59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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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的概念证人的证言权利与适用的
证人作证的概念证人的证言权利与适用的

一、证人出庭作证时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除外。证人的权利证人享有作证费用补偿权。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的义务

1、出庭的义务,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

2、如实作证的义务。

二、证人的证言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与证人出庭作证的关系

证人的证言对刑事案件的作用如何?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吗?在我国刑事案件,很多都无法保证证人出庭,甚至是绝大数庭审都省略了证人出庭这一步骤。人不到庭证言中的细节无法得到质证,无法保证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并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无法保证。

三、证人证言中的证人不出庭作证有什么后果,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证人不出庭作证,需要法院强制其出庭,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会被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判10日以下的拘留,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证人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1、 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2、 证言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3、 证言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

4、 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递交自诉书或者是证人证言。而离婚案件中子女的证词可以作为有效证言吗,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会采用十岁以下的子女口供作为证言证词,但是如果询问的是符合当前年龄的问题,有可能会进行采纳。

五、证人作证是权利还是义务?

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但是更侧重于是义务,证人在作证时享有各项权利。rn附民事诉讼法条文rn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rn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六、证人不出庭,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吗?

能作为证人的条件,开庭时证人拒绝出庭怎么办(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二)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三)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四)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不能不承认,近些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于先进国家相比,还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国、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识便显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同时,要大力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能作为证人的条件(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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