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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8-26 15:00:40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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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有哪些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
婚姻关系中,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婚外情、婚外生子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太冲动,

30天内可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
三、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按照废除的法律,有可能碰到多次起诉离婚都被驳回的情况,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五、引导家庭文明建设
相对于现行的《民法典》这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于优良家风的培养和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六、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七、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八、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特点和亮点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如下不禁止患有疾病的人结婚,但如果患有疾病的人隐瞒对方,则对方有权撤销婚姻并要求赔偿;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男女双方要亲自去民政局两次方可完成办理;首次诉讼离婚不成,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

最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规定有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不予返还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不予返还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律师提示以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没有找到符合您情况的答案,欢迎随时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相关补充1返还彩礼条件有哪些情况下离婚不能返还彩礼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如下(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实务中,法院一般认定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涉及到返还彩礼,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

2、未办理婚姻登记具体原因;

3、彩礼的实际用途。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相关补充2离婚要退还彩礼吗彩礼在哪些情况下要返还彩礼一般都不予退还。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彩礼应当退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六、民法典离婚规定婚姻法中离婚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夫妻双方离婚时,是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但如果涉及到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处理的,司法机关可以双方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来判决离婚。

七、民法典中的准合同,包括几种类型!

在《民法典(草案)》中,《民法典》合同编共29章,

526条,占条文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新增6章98条。在上,完善了合同编体系和债法,增加了电子合同签订履行,新增预约合同、悬赏广告、情势变更、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完善了格式条款、利益等第三人合同,删除了与民法典总则重复的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代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等。《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命名为“准合同”,合同编的体系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民法典》准合同部分,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类准合同。《民法典》第三分编准合同原文如下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的准合同主要涉及了具体的合同体系、删减的合同名目等。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5]《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6]《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7]《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8]《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9]《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10]《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八、民法典中的准合同重点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分编准合同原文如下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以前的法律条款规定比较简单,只有2个条文,《民法典》合同编用8个条文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分别作出详细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过去教科书和法律均把不当得利放在前,无因管理放在后。《民法典》作了修改,把顺序调整一下,把无因管理放在前,不当得利放在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紧密相连的。如捡到走失的动物,主动照顾,并及时与主人相联系,这是无因管理。如果不归还,就变成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往往是前提,不当得利则是后果。因此,《民法典》予以调整。从上述不难看出《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编符合国情,能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也能把握中国的时代脉搏,更填补了以前法律的空白。因此,《民法典》的合同编不仅能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且使《民法典》跟朴实,各接地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5]《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6]《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7]《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8]《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9]《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10]《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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