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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种类

来源:法否网 2025-08-01 06:30:31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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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种类
行政复议的种类

一、行政复议的种类行政复议的种类、申请和复议。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须满足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二、行政复议是什么及类型行政复议的概念、分类和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须满足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变更和修改"

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3、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的,可以组织调查审查等。

四、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种类分析

专业分析
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如下

1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可以避免由于特殊管辖的复杂性而影响申请复议。同时也加重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件的责任。
5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五、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行政复议管辖的类别、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有

1、一般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可以避免由于特殊管辖的复杂性而影响申请复议。同时也加重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件的责任。

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六、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哪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七、"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八、决定行政复议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2]《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九、行政行为复议的类型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

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十、"行政证据种类介绍具体包括哪些?"

如果不仔细的话,很多人其实是看不出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区别。其实不仅仅是这两个诉讼的证据,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证据种类都是有细微的不同。下面,听律网小编整理行政证据种类的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看完上文的介绍后,我们知道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分为七种,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详细的介绍,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我们听律网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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