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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8-06 23:09:10 2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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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4级医疗事故法律的相关规定"

专业分析
什么是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

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

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

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

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

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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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医疗事故

专业分析
什么是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

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

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

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

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

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三、四级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

区别如下:

1、商标和专利的客体不同专利保护技术,包括发明、使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

2、商标和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专利保护期有限,发明20年,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到期不能续展。商保护10年,但是到期可以续展,因此只要每10年续展一次就可以无限期拥有商标独占使用权。

3、商标和专利的保护不同专利保护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同该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商标保护不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如果受保护的是驰名商标,他人即使是不同类商品也不能标注驰名商标。

4.、标和专利的申请程序不同专利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新型和外观)和实质审查(发明),最终授予专利权。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公告无异议后核准注册。

五、三级医疗事故的情形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

05—

0.

1,视野半径

六、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表现为患者死亡或严重后果。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

05—

0.

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

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七、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情形医疗事故的认定、救济和赔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

150(毫秒),矫正视力0.

050.

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九、四级医学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十二、二级医疗事故的类型、原因及处理方式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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