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的法律惩治
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的处理,是需要虚假诉讼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程度来确定的。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此时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会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
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规定1、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2、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3、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4、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5、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扩展资料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关系包括1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4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5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6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在对案件事实查证中甄别虚假诉讼的情况
三、民事重复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不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民事案件重复起诉并不构成虚假诉讼,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四、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的规定没有规定,但在不同的国家和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一般是指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原因。诉讼标的一般在起诉之前就需要确定,若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需要变更的,那么需要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超过期限后将不再受理。
五、民事诉讼中被告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反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六、虚假诉讼虚假起诉的后果和应对方法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首先说明以下,以虚假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很简单,法律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民事诉讼。其次,一经发现故意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的,可以裁定或者裁定驳回诉讼及请求。再次,对于诉讼人主观恶意较大,严重干扰司法公正和审判秩序的,可以做出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决定。第四,以虚假事实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同,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诈骗等等。第五,从虚假事实的来源方面看,如果其他人帮助捏造、篡改、隐匿事实的,也将被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甚至罚款或者拘留。第六,诉讼提起人没有主观恶意,提供的虚假事实如果是因认识而引起的,一般不会处罚,但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七、经济纠纷解决机构经济案件的管辖法院
就是民庭
八、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称谓是否相同?反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和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在审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搞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为,只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九、民事诉讼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新案由有哪些必要性?
当事人在撤诉后,能够以同一借口再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感谢您的询问,能够电话详尽询问以便于给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十、民事诉状与民事诉讼状有何区别?
写答辩状进行答辩。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诉讼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在法定时限内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能够答辩,也能够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因此应该对答辩权予以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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