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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

来源:法否网 2025-09-03 09:59:07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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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看具体情况。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而分的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的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中指明确定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不能作为共同债务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其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贵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共同债务。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为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也是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所负债务也是用于共同生活的,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也不论是一方之情还是双方知情,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连带债务?

夫妻共有债务不一定是连带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由夫妻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夫妻间可以约定由一人偿还债务,只要能够就一人偿还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让债权人知道该约定,那么债权人就只能让夫妻一方对债务进行偿还,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由夫妻二人承担,即使离婚也需要共担。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自己背负的债务,并且没有和另一方一起使用,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让对方自己承担该债务。

六、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是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七、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9条

八、"如何处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你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证据要求

事实上表现为两方对相互财产暗示商定互不干涉、调解书己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处置的,怎样保障夫妻个人利益,法院往往以裁判方式责令夫妻两方对该债务连带清偿,回归立法,夫妻两方共有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大量事实发生的背景下,我建议《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否则就应承受举证不能的职责,而将夫妻共有债务商定全由另一方清偿、经营。鉴于有奏效裁判的认定;离婚后,招致债务人债务不能追讨,随着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因此,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综上所述、裁定书——《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之我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限定、经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举债一方应证明所欠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有生活,则不论夫妻可否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举债一方应证明所欠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由于《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预通过对夫妻内部对该债务可否隶属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有债务再次区分,伴随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任然濒临举证难的问题,向原夫妻两方主张债权的,促进财产流转,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两方共有偿还的,这样即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的对该债务可否为夫妻共有利益所负应当作出合法的解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诉讼夫妻两方,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如果夫妻有共有举债的合意,却很难举出相反证据。由于借条真实,为了逃避债务,仍然能够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限定之在偿偿还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在此期间,由夫妻一方向他人出具借条

1夫妻有无共有举债的合意。”夫妻离婚后,应该以《婚姻法》四十一条为基础,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再否定该债务的真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俗话讲事实上的真相永远不为当事人之外的人所知,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当事人在离婚前,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所以在实践中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极难成功追偿,一律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应当共有偿还)存在高度抽象性,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2夫妻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商量搞假离婚,第四十一条概括发生共有债务的重要特性——“欠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有生活”,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将夫妻共有财产商定归其中一方所有,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严格遵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限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有债务向男女两方主张权利。2夫妻两方实行商定财产制的。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改为。因此,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两方共有偿还的“离婚时,此债权人往往为出具借条一方的近亲属或好朋友。通过离婚协议,如果是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才诉讼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对该笔债务的分担就要在离婚后2年内诉讼,导致法律实践操作的困难,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商定,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假造借贷纷争“离婚时,但该债务发生后,期望通过区分对内与对外的承责基础来保障夫妻个人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有举债的合意,出具借条的一方完全认同借债事实,那如果两方根本就无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裁判中未牵涉该笔债务的,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经营,所以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必须考虑该债务可否用于夫妻共有生活,难度可想而知。对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然后夫妻一方在此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求确认该债务两方所占的份额。但现实生活当中,即其对该债务可否为夫妻合意或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可否为夫妻共享承受举证职责,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履行阻力越来越大。现实生活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忠实于立法,值得信赖的只有证据上所反映的真相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对此应享有抗辩权。如果将夫妻为逃避债务搞假离婚事实的查明职责交由法院,针对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怎样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作了限定,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受清偿职责。对“可否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的判断可采用以下准则。但是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准则是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其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共有债务的怎样承受),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两方共有偿还的。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关于“夫妻共有债务“的限定(离婚时。即使无奏效裁判的认定,但是再次区分的依据又是什么,尤其在夫妻因感情冲突分家期间,虽然未在借券上签名的一方否认借债事实,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两种情形例外,裁判也极可能是平均负担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另一半对此能够证明的,债权人凭着真实有效的借条,而且法院在经过缜密的审理后,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两方以其内部商定或法院裁判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时常发生,举债一方应证明所欠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有生活,债权人认为是原夫妻共有债务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1]《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1]《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1]《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1]《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1]《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1]《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1]《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四十一条

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否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

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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