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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如何举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法否网 2025-11-26 14:16:35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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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如何举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居间合同纠纷如何举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居间合同纠纷如何举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居间合同纠纷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起诉的原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新主张的,此时被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原告起诉无法提供证据的,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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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四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1]《仲裁法》 第四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三、个人如何掌握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携带相关材料去法院可以查询合同纠纷案,登录网站也可以查询合同纠纷案,这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需要采用民事手段解决。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阶段都会产生合同纠纷问题,遇到这类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和解。

四、合同纠纷如何通过仲裁解决?

【问题解析】
在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发生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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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四条
[2]《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3]《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1]《仲裁法》 第四条
[1]《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
[1]《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五、合同约定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还能起诉吗?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双方若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就不能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合同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26条

六、"同居关系是否合法?法院审案中是否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由?"

同居关系是否非法或合法?同居关系是类似于婚姻关系,但又没有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所以都是非法的,没有合法的。法院审案中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或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由吗?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法院是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的。所以,“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不是法院的立案案由。

七、没有合同的纠纷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收集有助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以上文件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代表的签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如某用人单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后,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的签名。

4、录音、录像、照片。如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聊天信息。用人单位网页上的各种公告消息;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但劳动者实现必须先证明此种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同样需要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劳动纠纷管理部门1、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

3、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或有异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劳动纠纷诉讼。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八、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法律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但值得注意的是,约定的管辖是有限制的。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应具体明确,协议管辖的基本条件是

1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不适宜用口头形式;2仅限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约定两个;3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中;4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建议您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如您是甲方)住所地管辖。

九、居间合同纠纷中的民事诉讼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居间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要怎么认定居间在经济生活领域通常又被人称作“中介”,居间合同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通则》中最类似的条款加以调整,而在《合同法》中,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加以规定,明确了其作为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这对调整我国日益发达的居间活动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间人,以及给付报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数情况下会有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外乎二大类,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为赔偿性纠纷。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不累述。下面着重谈谈另外一类居间合同纠纷。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对此,笔者认为,作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体现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类赔偿性居间合同纠纷中片面地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笔者认为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

1、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如能促成合同订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为委托人付酬当然是想居间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居间人为取得报酬也理应尽职为委托人服务;

3、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除强调原告方即委托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车配载信息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应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运人的身份证明,货车所有权属及车况,并以书面方式加以转载或复印留档的证据;在房屋中介中,居间人已经核对了当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并将其复印留档备查的证据。也只有这样,笔者认为才能真正体现作为有偿合同中的居间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善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即为过失,就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假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是减少该类纠纷,维护居间活动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径,并且居间人将其在居间活动中所尽的注意义务加以记载形成书面证据,并未加重居间人的义务,相反,对其更好从事和开展该项经济活动是有益的。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如不能证明,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要求委托人举证证明居间人的故意行为,这才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更利于规范居间活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1]《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2]《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3]《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十、"如何处理没有合同但订单的法律纠纷"

没有合同只有订单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其履行的义务的,虽然二者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可以视为已经成立了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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