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1、植物人状态
临床上所见到的植物人状态多是?脑手术中的失误、药物中毒、长时间的脑缺氧或长时间的休克状态等。
临床表现通常为
1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能力,不能执行命令。也就是完全丧失了主动意识和被动意识的功能。
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3有周期性睡眠和觉醒。
4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
5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闭眼。
6有时可以有不自主的或无目的眼球和眼睑运动。
7可以有吞咽动作。
8丘脑下部功能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9十分严重的病人可呈长年昏睡状态不醒。
2、极重度智能障碍
智能包括既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新问题、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智能必须在解决某种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并因问题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能力。智能障碍可表现为全面性或部分性的智能减退,程度严重时称为痴呆。除先天性智能障碍之外,智能障碍表现为记忆力减退,经常遗忘,计算力削弱,理解力减弱,对周围事
物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综合,对主要的、次要的、本质的、非本质的,都不能加以区别。缺乏对周围环境和本人的认识能力和批判态度,学习和工作困难,严重时生活不能自理。
只有极重度智能障碍才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极重度智能障碍的患者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监护人。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是类似植物性生存,不过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总之,昏迷是明确的,只是又增加了个迁延性,即出现长时间的意识障碍,至少数月或长达数年以上,患者的昏迷是永久性的,是不能恢复的。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此类患者和植物人不一样,和脑死亡的病人也不一样。病人在呼吸机的维持下可以神志清醒,但是无法工作,属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肢瘫是由于大脑的双侧损害及脑干的双侧损害引起的。所谓肌力是指患者在主动作时所呈现的肌收缩力。所谓肌力O级,是指毫无收缩。
二、一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赔偿标准如下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如何分级医疗事故"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四、"分级标准国际医疗事故评定标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分级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六、"分级标准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方法"
【法律分析】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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