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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7-15 09:08:37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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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免责条款规定

劳动合同免责条款应该遵守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二、原则性规定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

《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时始,止于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某个期限的最后一日。  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应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许约定的事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23条
[1]《担保法》 第25条
[1]《担保法》 第26条

四、法定免责事由法律原则,以存在过错为主要要件,如何区分过错和免责?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8、单位用工9、个人家人用工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二、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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