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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09:59:39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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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规定是什么?

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有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构成格式条款无效的行为有哪些,构成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同类型合同的适用情况。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四、造成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你好,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几种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五、"为什么有些格式条款无效?"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4]《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5]《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6]《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7]《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8]《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9]《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10]《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1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1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1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1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1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2]《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等情形。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规定?”相关。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如果您还有疑虑,可以联系听律网律师为您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合同法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个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关补充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有什么情形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三)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四)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七、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使格式条款无效的因素有(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会使格式条款无效的因素有什么”相关。如果您也有类似情况,联系听律网专业律师,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制定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相关补充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等情形。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八、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律师提示以上是“格式条款具有什么情形会导致无效”问题的详细解答。没有合适答案,你可以详细描述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对应诉求,我们会匹配出更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等情形。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相关补充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九、"非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不适用通常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倾向于其相另一方,因此,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另一方的解释。这里所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是指按照通常的准则,通常人、业内人士来看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由于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发生争议。非格式条款通常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再次商量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商定的,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了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和程序。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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